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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盖上房 法院公判难执行

来源:中国社会经济网  2014-01-14 09:19:24

 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在城市规模不断扩展的同时,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现象也愈演愈烈,特别是非法用地的现象尤为严重。虽然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加大了对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整治力度,但由于种种原因,违法违规抢建之风仍屡禁不止。

  以下是发生在湖北十堰市房县城关镇的一个真实案例:

  2010年1月,李启芬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房县城关镇联观村126. 25平方米的耕地上动工建成砖混结构房屋七层,共七套单元房,目前一楼的一套由学启芬居住,七楼的一套由李启芬妹夫妇书华居住,其余的5套已全部出售给他入。

  对于李启芬的违法建房,有关单位从2011年9月就开始接到举报,但是,直到2013年8月15日李启芬以交纳国土罚款1215 元,建设罚没款7315元,合计8530元,就对其违法建房准备划上句号。

  李启芬违法建房一案,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9月接受举报后,经过调查,向李启芬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李启芬退还126.25平方 米的土地,拆除李启芬在126.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由于李启芬未履行处罚决定,房县国土局向房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按照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对李 启芬的违法建房予以强制执行。

  之后,房县法院向李启芬下达了定于2012 年8月8日强制执行的公告,但过了2012年8月8日,房县法院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以该案涉及小产权房的处理为白,只能等待县委政府关于小产权房的处理方案出台后,才能将李启芬这类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

  2013年1月13日,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房政办发 【2013】号文件《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 ,为处理李启芬违法建房一案,提供了政策依据,该处理意见共计二十一条,其中第八条规定对李启芬的违法建房处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第八条规定: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并出售,不管是否本村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只要未取得营业执照,均没收违法所得事并视情节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据悉,李启芬不是联观村的村民,更没有房地产开发的营业执照,在联观村的集体土地上建房并出售给他人。如果按照处理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去处理, 既要没收李启芬的违法所得至少100万元(对外出售的5 套单元房),还要处李启芬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至少也是100 多万元节共计至少也是200万元以上罚款。

  然而,房县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李启芬的违法建筑没有依法拆除。政府却仅让李启芬缴纳8530元的罚款,就将案件执行终结。当事人表示,李启芬违法建房只缴纳8530元的罚款吉由于我们不理解, 因此我们找到政府要求给予解释,政府有关人员说:李启芬建房占地126. 25平方米,其中批准的是96平方米,还有30. 25平方米是超占的土地面积,所以只收了李启芬8530元的罚款。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有着种种疑惑,比如:李启芬为何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违规盖房?背后是谁在给其撑腰?法院在公正判决后为何难执行呢?背后有什么隐情?等等然而,种种疑惑却一时找不到答案。

  非法占地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章建房行为的查处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能够制止暴力抗法的行政执法权只有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拆除的强制执行权在法院。

  而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受人员不足、社会维稳等多种因素制约,力度不大。即便是建设部门或国土部门下达了“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时,也无法结案,导致许多违法建房户心存侥幸心理,对违法用地建房行为达不到震慑效果。

  业内律师表示,农村非法占地建房首先是“发现难”。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住房修建自主性强,申报管理制度缺失,加上建筑面积小、建筑周期短,不易 被国土管理部门发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和承包使用权存在模糊认识,将土地的责任制等同于所有制,把违法占地建房行为视为在其个人所有的土地上的正常利用行 为,同时,村集体组织和村民对村民的违法占地行为态度冷漠,不予举报,不干预,村民之间形成默契,为自己今后违法占地留下后路,“我不举报你,今后别人也 不会举报我”;农村土地的经济效益低下,远逊于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和打工的经济效益,农民对土地失去了应有感情,故任由他人违法占用本来属于集体的土地。

  其次是制止难。即使发现了违法侵占土地建房,具有管理和处罚职能的土地管理部门制止和处罚违法行为也是力不从心,收效甚微:一是土地管理法规赋 予土地管理部门的制止权缺乏操作性,即违法建房人不停止施工,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相应的强制制止措施;二是国土执法力量不够,难以应付辖区内大量发生的 违法占地建房案件。再次是查处难。对于违法建房案件,国土部门在制止不能的情况下,作出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被处罚人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此时违建房既成了事实,法院执行时,面临诸多难题和困境,困住了法院强制执法手脚。

  土地是国家最重要的生存资源,耕地红线不能被突破,保护土地资源就是保护民众生存的命根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要赋予农民更多地权利、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用地的市场。

  在这起案例中,我们强烈呼吁当地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严格执行公正判决,切实保护当地百姓的利益。(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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