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昨日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
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意见》提出,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意见》提出,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 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要求,各地政府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对需要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从严审批、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对需要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抓紧组织、强化指导、确保实效。2015年12月1日前,各省(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清理规范情况,总结报告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报国务院。对清理规范情况,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