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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拟规定买吃珍稀野生动物或追究刑责

来源:新京报  2014-04-22 09:12:56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作的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作的关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等。

 

  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出现了两个突出问题:一是餐桌消费对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需求,催生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这种食用或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追究其刑责,还没有明确规定;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成为非法狩猎的幕后推手,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如何追究其刑责还不明确。

 

  此次法律解释草案明确指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使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非法收购。根据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罪轻则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解释说,那些从市场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来吃或到餐馆专门点吃的,按照法律解释,都属刑法规范的范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讲,刑法规定了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那么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买来吃或买来用,在性质上与非法收购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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