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管理服务委员会主办 纠错热线投稿热线
您是第 8388607 位访问者    投诉
您现在的位置:专家学者网 >> 头条 >> 正文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拟禁止党政机关建任何接待馆所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4-06-26 08:38:18

  时隔26年,《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将废旧立新。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全文发布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以立法形式禁止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发布的暂行条例做了大规模修改,在立法目的中突出对楼堂馆所建设的严控,并对条例的适用范围、建设资金、项目审批、监督处罚等方面作出更清晰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其中一条“特殊要求”引人关注: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轻则将被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重则暂停或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项目腾退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

 

  实际上,去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就明确规定,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青斌对南都表示,此次拟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更为严格。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楼堂馆所只能使用财政性资金,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接受赞助或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

 

  意见稿对审批权限也作出更明晰的规定,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将主要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1988年的暂行条例则规定,建设总投资二亿元以上的项目和以下的部分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尽管26年来物价上涨,同时国务院机构改革又在下放审批权限,但征求意见稿却作出“逆向”规定,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对南都记者表示,这可控制住很多楼堂馆所建设。

 

  意见稿中还新增了一条“朴素”规定,明确建设楼堂馆所要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

 

  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对南都记者表示,目前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办公楼成为当地最豪华、最大的单体建筑或最高的楼宇,俨然成为“地标”。

 

  谢春涛认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意见稿对民众反映强烈、饱受诟病的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延续十八大以来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思路,从各个方面堵住腐败漏洞,规定很新,也非常严格。

  资格查询
  领导关怀
  • 习近平接见本会顾问庄炎林
  • 副会长张上塘一行拜访老领导
  • 名誉会长周铁农接见委员会领导班子
  栏目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