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管理服务委员会主办 纠错热线投稿热线
您是第 8388607 位访问者    投诉
您现在的位置:专家学者网 >> 政策法规 >> 正文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2010-11-02 11:27:50

  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 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第五条 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资格查询
  领导关怀
  • 习近平接见本会顾问庄炎林
  • 副会长张上塘一行拜访老领导
  • 名誉会长周铁农接见委员会领导班子
  栏目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