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办卡消费蔚然成风。各种年卡、季卡、月卡、次卡花样繁多,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北京市工商局日前起草了《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款》),以公平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并于10月28日至11月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亮点一: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美容卡,店员反复游说她接受新的服务,刘女士不同意购买。此后该店便以各种理由推托提供原有承诺的服务。刘女士提出退掉卡中余额,美容院答复美容卡一经办理有效期内概不退费。
【点评】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合同问题是有效期内一律不退费,或虽退费但扣除高额费用。
【规范】《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营业地址搬迁远离消费者住所或办公地址、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手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30%的违约金。
亮点二: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公示
【案例】荣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价值4000元的两张“终身卡”,该卡只用了不到半年,2009年1月该店停止营业,健身器材被搬空,健身中心经理也联系不上。此前无人告知该店要停业,甚至仍在大力发展会员,很多人是2008年11月、12月刚刚购买的健身卡,还没消费几次。
【点评】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合同问题是迁址、歇业、停业不提前告知。
【规范】《条款》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经营者需要迁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