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得不做的“非警务行为”
“经费、编制、装备全靠地方党委支持,这种事不做,以后他怎么会支持你?”
根据刑法规定,诽谤案件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都是自诉案件。不过,几乎所有的诽谤官员案里,都有公安在异常积极地动用刑事司法权力。
在宁夏跨省追捕案中,到底是谁下令跨省抓捕王鹏的?吴忠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吴海波对南方周末记者坚称,是公安系统独立办案。这个回答,被评论认为“公安甘当替罪羊”。
而据王鹏释放后向媒体表示,吴忠警方审讯人员石志刚曾告诉他,“丁兰玉(马晶晶的母亲)是我们那边的大干部,和她家有矛盾有意见,是自不量力,螳臂当车。”“本来我们也不打算立这个案子的,但是你这次确实把人家惹怒了。”
“如果马晶晶的父母不是官员,公安很难说会主动。”一位公安系统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分析说,基层民警不是法盲,这类案件明显是自诉案件。对于涉及普通公民的侮辱诽谤案,公安立案非常严格。
这位人士认为,这种公安局不得不做的“非警务行为”,通常与上级领导安排有关。
这种“非警务行为”在近年来的诽谤案中比比皆是。从2006年的“彭水诗案”中,秦中飞被当地公安局羁押29天。“高唐文案”中,董伟、王子峰、扈东臣被当地公安局羁押22天。“灵宝帖案”中,王帅被家乡警方羁押8天。
此外在“陕西志丹短信案”、“山东曹县帖案”、“河南沁阳八农民诽谤案”里,公安的作为,没有一件是单纯的警务行为。
谁安排的“非警务行为”?在诽谤案中大多有迹可循:县委、县政府和公检法机关开会,定下诽谤罪名,公安抓人。不过,事件被媒体报道得到纠正后,出面承担责任的,大多只停留在警方层面。
“灵宝帖案”事发后,灵宝市公安局干部被灵宝市委、市政府责令停职或检查。但王帅一年后仍然认为,“这事和公安没什么关系。”他的帖子发出后,灵宝市委市政府曾两次召开会议研究此事,并在第二次会议上决定抓人。而当时灵宝警方并不想抓人,曾将消息传递到王家。在王帅被羁押后,警方又迅速决定将他放出。
了解此案的一位河南公安系统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公安很无奈,明知按照法律和公安办案规则,这个案子不成立,但又屈从于现实环境的压力。
他注意到,诽谤官员案大多发生在县一级城市里,“这一级的领导‘法盲’最多,监督制约极其缺乏。”基层公安干警虽非法盲,但绝不会对党委政府的要求说一个“不”字。“经费、编制、装备全靠地方党委支持,这种事不做,以后他怎么会支持你?你怎么带队伍?这叫做关键时刻和党委政府保持一致。”
和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不仅仅是公安系统。“稷山文案”中,法院的表现也堪称表率。县委书记李润山更为此提供了一个“反面”证明,当时他接受媒体采访称,法院“从轻处理”,还是他从中说的情。
近几年,官员遭诽谤案逐渐从以往的名誉侵权案演变为刑事案,法学界关于诽谤罪“去刑化”已经呼吁多年。国家有关部门同样也注意到这个问题。
今年1月,公安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深刻吸取沁阳市公安局滥用刑事司法权力、盲目迎合领导意图、错误办理诽谤案件的教训。9月,最高检察院发出通知,将诽谤案件的批捕权上移至上一级检察院。
这些举动都引起了媒体赞赏,不过实际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权力日益膨胀,上级部门监督很难奏效,错案违法成本很低。”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新闻与法律的学者展江说。这几年诽谤官员案中,真正的责任人,都没有得到真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