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引发社会关注。立法法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14年前,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吻合了“推进型”法制建设路径,统一了中国立法的基本制度,逐步扭转了1979年后中国只追求数量的立法弊病,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也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地方立法权“有限开闸”
设区的市或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修正案草案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一项,是本次修法的重点。据统计,目前,在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修正案草案规定,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一级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就意味着所有的设区城市将有可能在城市管理方面享有地方立法权。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认为,出于既为发挥地方积极性、又适应不平衡法制环境的考虑,是我国逐渐放开地方立法权的原因。
“比如城管执法的问题,不同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不同人员,对城管执法的理解都是不一致的。”高明芹律师认为,如果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在城市执法方面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对文明执法、依法执法有较大的帮助。
同时,修正案草案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现在有专家表示担心立法权会被滥用。在这个层面上,民主的范围和程序能不能保证?会不会成为长官意志的工具?能不能符合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信春鹰委员表达了自己对草案的不同看法。
“激活”立法监督
明确“两高”为司法解释主体
立法监督主要通过备案制度,备案就是备查。根据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备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下级一旦发现有越权和违法的现象,都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此次提交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就完善审查处理程序和建议意见反馈机制、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例如,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仅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许多事实上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两高”,而且还有大量的行政机关。比如,今年4月24日,“两高”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对于司法解释和部委联合发出的规范性文件,现实中往往有人将二者混为一谈。针对此类突出问题,修正案草案规定,“两高”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同时明确,“两高”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同时,司法解释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丛斌委员建议在“备案”前面加上“审查”两个字。“作出的司法解释不是备案就可以了,还要加上审查。司法解释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