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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立法法首修:授权立法期限不得超过5年

来源:经济日报  2014-09-11 09:18:13

  给授权立法“划红线”

  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

 

  张春生介绍,我国立法体制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国家主权的事项,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和职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10项专属立法权。“这10项权利只能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来规范,国务院和地方立法都不能涉及。”

 

  从实际情况看,当有些重要的法律在全国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时,就需要通过授权来解决。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了14个授权决定、决议。

 

  近年来,由于我国授权立法制度比较原则,尤其是有些授权范围过于笼统、缺乏时限。社会各界要求对授权立法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的呼声不断。

 

  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授权决定应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规定,授权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从历史上看,改革开放之初,全国人大有2个授权立法,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方面制定法规。现行税收法律有18个税种,其中全国人大立法的只有3个,另外15个税种的依据是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暂行条例。“这个法律通过之后,原来的授权处于什么地位?15个税种怎么办?这些都需要研究。”尹中卿委员进一步强调,不仅税收法定,收费也应该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还新增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作出决定,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迈向精细化立法

  健全立法环节质量把关

 

  立法质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草案增加了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征求意见和组织评估等措施,这些措施对提高立法质量会发挥重大的作用。”陈蔚文委员说。

 

  例如,修正案草案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科学论证评估。

 

  现行立法法偏重于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制,而忽略对立法主体、立法则素质的制度规制。在法律修改的审议过程中,有些报送的法律草案文本读起来像是行政部门的语气,不像是法律语气。

 

  “这反映了我们立法工作机构的专业知识水平,包括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也有待提高。”陈蔚文认为,立法质量的提高,除了与程序相关,还与参与立法者的知识结构和水平有密切相关。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法律出台前的评估,即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一步听取意见,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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