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的“事后受贿”
“这是典型的把鱼养大再收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对刘、丁二人的合作模式如此比喻。
毛立新说,与传统的请托一件事送一次钱不同,借助一个“影子傀儡”间接捞取好处的手法早年间出现在国外政客当中,近些年开始在国内高官职务犯罪中显露。
“这种方式更加隐蔽。”毛立新说,官员跟商人之间形成稳固长久的利益同盟,官员在位时许诺或者直接向商人输出利益,双方之间甚至不需要有明确的意向约定,等官员退位或者需要时就可以向商人主张兑现这一“期权”,也被称为事后受贿(酬谢性贿赂)。
另外,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还包括一些高官不方便直接出面经营性投资活动,会心照不宣地让商人出任“影子傀儡”。
根据2007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但毛立新认为,这种官商勾结的犯罪周期很长,双方之间又很少有明确约定,在定案证据上很少能抓到既遂犯。以刘志军为例,由于不能证明丁书苗公司获利的30多亿最后转移到刘志军名下,因此检方无法以受贿追究责任,最后只能公诉以滥用职权。而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犯罪,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法定最高刑一般都在10年以下。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最高是死刑。
6月9日,刘志军案一审庭审结束。当天中午,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称宣判时间将另行公告。
另案处理的丁书苗,目前尚未接受审判。(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