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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被劳动合同法遗忘的群体?

来源:新华网  2011-09-21 11:01:16

  他们的待遇能否更好一些?

  同工同酬何时实现?劳动安全卫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何时落到实处?

  据郭省称,2007年县里清退代课教师,他找过当时的教育局局长。局长说:“好好干,只要我当局长,就能给你一碗糊糊面喝。”

  “只要我当局长,就能给你一碗糊糊面喝”,当时面临被清退的郭省听了这话,心里想必会热乎乎的。但和公办教师干同样的工作,凭什么郭省只能“有碗面糊糊喝”?

  9月17日中新社报道,蔚县教育局最近连续两次给郭省加薪。从9月起,他的工资将翻一倍,每月将领取到1000元人民币,“我好像在做梦。”这样的结果,当然令人高兴,然而,如果两次加薪是因为媒体报道对郭省的“恩赐”而非制度安排,则仍让人心里不踏实,因为多数代课教师难有郭省一样的“幸运”。

  “买一台4000元的电脑需要工作100个月,买一部1000元的手机需要工作25个月,买一瓶3元钱的绿茶饮料需要工作两天……实现这一切的前提是不吃不喝”——这是一本名为《乡村代课教师》的书中描述的每月40元工资的西部乡村代课教师购买一些物品所需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而2009年10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介绍《工资支付条例》立法时对“同工同酬”作出如下界定:“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企业的非正式合同工即劳务派遣工等,与正式工相同岗位、职级相同,从事相同内容的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并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都应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同样工龄、同样贡献的公办教师相比,郭省“好像在做梦”一样拿到的1000元,是他们的几分之一?

  再看看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对多数代课教师来说,工资几乎是“纯收入”,劳动安全卫生、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尚需一步一步来。

  只是希望,步子不要太慢。

  清退他们的依据是什么?

  清退代课老师的法律依据似乎并不充分。“不能胜任工作”是唯一“沾边”的解释,但请注意前提:“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这是清退代课教师政策的初衷。这样的初衷不可谓不好,但一些地方“一刀切”的做法,却大可商榷。一个学历低一些但安心艰苦地区教育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一个学历高一些但教学经验缺乏甚至不安心教育的教师相比,哪一个更有利于农村基础教育,需要有关部门审慎考量。考虑到前者之前作出的巨大奉献,如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他们教学水平让他们留在教学岗位上,无疑最为理想,很多地方也正是这么做的。清退,应该是最后的手段。

  在法律上,清退相当于教育主管部门解除或终止与老师的合同。这么做的依据,颇费思量。

  关于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由于多数人并未签订合同,自然谈不上“合同期满”。

  而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同情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多数教师来说,离开教师岗位出于无奈,并非“协商一致”。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每一条都靠不上。

  第四十条是有关非过错性解除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对代课教师进行培训仍无法胜任工作,这一条似乎靠边。如果未经培训,那么,解除就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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