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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课教师,被劳动合同法遗忘的群体?

来源:新华网  2011-09-21 11:01:16

给他们怎样的补偿?

  如果因为财力等原因,尚不能念在他们巨大奉献的份上多给他们一些补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就是社会公平的底线。

  如果一些代课教师必须告别讲台,那么,给他们怎样的补偿,就是最后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至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郭省为例,如果某一天他被解除合同,按照目前每月1000元的工资标准,20年教龄算,他应该得到2万元的补偿。

  那么,之前被辞退教师得到多少补偿呢?2010年1月8日中国教育新闻网转载的《东方早报》报道,介绍了甘肃省渭源县黑鹰沟村代课教师王安治的遭遇:54岁的他从1974年就开始在当地小学代课,因为中间停了1年而不符合转正条件,在2009年9月拿到600元补偿金后被清退。据了解,一次清退费按照教龄长短各有不等,地区不同也有所不同。在渭源县,15年以上的800元,10至15年的600元,5至10年500元,5年以内300元。陕西省对清退人员补偿标准为:对年满60岁、2003年1月底前当教师3年及以上、离开学校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代课人员,每月补助基础养老金55元,工龄补助每满一年月补助6元。对此,一位代课教师表示:“这个补偿太少了。这些年国家已试点给农民发养老金,没当过代课教师的,到60岁也能拿到这么多养老金。”

  对于几乎将一辈子献给教育事业的“郭省们”来说,2万元的补偿是不是已太过“寒酸”?如果因为财力等原因,尚不能念在他们巨大奉献的份上多给他们一些补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足额补偿,就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千万不能再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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