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中写道,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调查中,79.3%的受访者赞成未来《刑法》修订中明确写入这样的修改。
车浩解释,不论是现在的司法实践,还是最高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都将财物做扩大性解释,也就是已经包括其他财产性利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对这一做法给予了肯定和重申,修改具体的《刑法》条文没有太大必要。
73.2%受访者表示应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
在关于此次《刑法》修改的讨论中,要不要保留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成为焦点之一。据媒体报道,有人大代表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的时候提出建议,在下一轮减少的适用死刑罪名中应包括进贪污犯罪。
此次调查显示,73.2%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支持保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11.6%的受访者表示反对,15.2%的受访者表示“不好说”。
车浩指出,由于我国加入了相关国际组织,死刑减少将成为未来趋势,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这次的修正案草案计划取消9个。可以发现,取消死刑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经济、非暴力的犯罪领域,按照这一逻辑,似乎贪污受贿罪也应该取消死刑的适用。
“但是取消死刑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车浩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反腐形势以及公众对反腐的期待,保留对贪污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做法要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娄秋琴说,我国有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尤其是对一些非暴力犯罪案件,国家正在减少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但这次刑法修正案却强调保留对贪污受贿罪死刑的适用,无疑与当前严峻的反腐形势有关,可以对腐败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当然,治理腐败不能完全指望严刑峻法。在保证法律具有威慑作用的情况下,更应该去治理腐败产生的土壤,堵住制度漏洞,让想腐败的人不能腐败” 。
在对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中,有人大代表建议,国家有必要另外制定一部反腐败法,将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的条文集中起来,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
对此,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指出,虽然一些发达国家都相继出台了专门的反腐败法,但是,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工作问题不在于缺少法律,而在于已有的法律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出台专门的反腐败法不是将已有的法律集合在一起就完事了,而是一个对反腐工作进行重新建构的制度创新过程。目前,我们应该扎扎实实把已有的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等待合适的时机,再推出专门的反腐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