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清晰:三权分置 流转经营权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最大的担心就是失去自己的承包地。针对这样的担心,《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承包地农户流转的只是经营权,承包权不变。
《意见》中还进一步明确了形成三权分置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就是要在农村逐步、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地的确权登记制度,把农户的承包权确权到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是让农民放心流转土地的一颗长效定心丸。
规模适度:三个“适应”定基调
农村土地的流转,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提高土地生产效率,发展规模经营。那么现阶段我国的农业生产,什么样的规模经营合适呢?这一点《意见》中也给出了明确的建议:规模经营要与当地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规模相适应;要与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相适应;要与农村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的改进程度相适应。总结成两个字,就是“适度”。
原则明确:六个“不”划底线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求流转规模、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以及流转土地“非粮化”、“非农化”的问题,《意见》提出了引导土地流转工作中不容触碰的严格底线,就是不损害农民的利益,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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