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第三十四条改为: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应当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办理一次提前或推迟乘车签证手续,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办理。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2小时内限制。团体旅客不应晚于开车前48小时。
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特殊情况在开车后改签的注明“开车后改签不予退票”字样);原车票已托运行李的,在新车票背面注明“原票已托运行李”字样并加盖站名戳。
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18.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客中途下车恢复旅行(含中转)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变更席位、铺位时”改为“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
19.第三十七条:“旅客”改为“持通票的旅客”,“客票”改为“通票”,删除第二款“动车组列车车票不办理变径。”
20.第四十二条:“原票”改为“原通票”,“车票”改为“通票”。
21.第四十四条:“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改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其身份进行登记,并须加收已乘区间应补票价50%的票款”。
22.第四十五条改为:
“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下列情况只核收手续费,但已经使用至到站的除外:
1.旅客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开车前乘车的,应补签。
2.旅客所持车票日期、车次相符但未经车站剪口的,应补剪。
3.持通票的旅客中转换乘应签证而未签证的,应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