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四十三条改为:“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8.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四条,其后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9.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项、原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原第一百零七条第八项:“铁路分局”改为“铁路局”。
10.原第九十一条、原第九十五条:“分局”改为“铁路局”。
11.原第一百一十条:“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分局;跨铁路分局时,应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改为“查询电报和事故查复书应抄送铁路局;跨铁路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铁 道 部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详情以车站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