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5项,原第5项改为第6项:
“因特殊情况经站长同意在开车后2小时内改签的车票不退。”
24.第五十一条:“每件物品…重量不超过20千克”改为“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列车不超过130厘米;重量不超过20千克。”
25.第三章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改为“包裹的押运”,删除第七十九条,以下条文序号依次递进。
26.原第一百零七条:删除“动车组列车旅客不办理车票有效期延长,但可根据等候日数办理车票改签。”
27.原第一百零八条:“车站”改为“车站应予办理签证手续,通票还”。
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修改内容
1.第十七条第九项:删除“不回家而去境内其他地方旅游观光或探亲访友时,在规定的次数内可发售学生票,由学校所在地车站和返程站售票时各加盖一次站名戳以记录售票次数。”
2.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证’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统一式样。”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
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办理有效期延长手续”改为“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车票”改为“通票”。
4.第二十五条:删除“出站人员的车票和团体旅客证应收回。旅客要报销凭证时,硬纸卡片式车票应把右端发到站名撕下,将有日期、票价的一端交给旅客。”和“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如持学生票要求报销时,应补收全价票价与学生减价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
5.第三十四条“办理时换发代用票,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改为“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
6.第四十条:“时间仓促来不及买票”改为“主动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