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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务将全面纳入预算 编制工作分“五步走”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5-01-15 09:01:06

  近日,财政部开始对《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准备在清理甄别报全国人大批准后,把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不过,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表示,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记者在《办法》全文中看到,债务预算编制将分为“准备”、“一上”、“一下”、“二上”和“二下”五个步骤。

 

  地方债全面入列预算编制

 

  《办法》对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新增债务和在建项目债务如何纳入预算管理,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告诉记者,政府举债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现象,与现代国家治理的机制建设和能力提升具有内在关系。“我们要规范‘前门’,允许地方政府在人大和全社会的多重监督下阳光化地适度举债,有利于当前经济稳增长和今后的可持续发展。”

 

  新《预算法》也为地方政府债务“修明渠、堵暗道”铺垫了法律基础。

 

  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要求,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清理甄别报全国人大批准后将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办法》明确,将存量债务当年的还本付息、存量债务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列入债务支出预算,存量债务中未支出的资金列入债务收入预算中的“债务结余”科目。

 

  至于新增债务纳入预算编制部分,为了提高地方政府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办法》要求财政部应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的9月30日之前提前下达下年度部分债务限额,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也应该提前下达下年度债务限额。

 

  全面限额管理的另一大块内容是在建项目债务,《办法》给出的界定为2014年9月21日前,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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