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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一些新突破

来源:中国专家网  2014-08-14 16:33:43

  可以逐步消除城乡差别

 

  打破行政壁垒是弥平区域及城乡差距的首要前提。当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壁垒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全国共同富裕的重要原因时,打破行政壁垒制度创新已变得迫在眉睫。贫困地区及人民要想真正的脱贫致富,只指望“政策倾斜”就想与“先富们”平起平坐是不现实的。贫困地区要想真正富裕,除了利用好国家政策外,尚需要转变思想,发挥个人的才智和潜能,因地制宜地创造出一条致富之路,否则“嗟来之食”不仅吃不饱,且吃不长。

 

  鉴于我国行政壁垒长期存在造成的区域差距严峻问题,在推进城乡、区域一体化过程中,要区别对待。对落后欠发达的地区,国家不仅要更大幅度地破除制约“三农”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而且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改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问题。要明白,这不是制造新行政壁垒的借口,而是保证公平的必选项。总之,经济一体化,消除户口差别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且只有不断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共同富裕的目标才可实现。

 

  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很大的一个亮点,是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这“三权”做了明确的保障规定。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户口登记制度,不仅不会剥夺农民的土地权利,反而从制度上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

 

  按照以前的政策,农民进入设区市,是要求退出承包土地权利的。这次特地做了这样的规定,要让农民带着“土地”进城。这样就使得农民不需要在城市落户和保留农村土地权利之间作出硬性选择,而是可以真正做到“家中有地,进退有据”。中国城镇化过程中,没有发生“拉美化”现象,没有出现大规模城镇贫民窟,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农村土地权利上面一直是保持稳定的。

 

  体现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平等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与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本次户籍改革之前,户籍制度对平等权的保护力度是不够的,如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在利益分配时所拥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在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中,一系列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将全体居民划分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两个群体,并直接赋予他们不同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对公民迁徙的规定为:“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就内含着城市居民比农村居民拥有更多的迁徙权利。在处理公民利益分配问题时,也习惯性地将居民进行城乡划分,赋予他们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身份在利益分配时所拥有的权利也不同,公民在受教育权等一系列公民基本权利上存在不平等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规定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为取消城乡差别提供了制度基础,体现了对平等权的关注,这也意味着在《意见》出台后,要对多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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